相關詞: 替代役役期折抵,高中役期折抵,役期折抵計算,役期折抵申請,役期折抵證明,軍訓役期折抵,役期折抵辦理,兵役役期折抵,當兵役期折抵,役期折抵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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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役役男可辦理折抵役期之種類:

(一)軍訓課程:

役男檢具在學校修習軍訓課程成績單(由學校軍訓主管驗證役男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堂數及可折抵日數),辦理折抵役期,但合計不得逾30日。

(二)大專學生集訓:

役男檢具大專學生集訓結訓證書,以證書所載之集訓日數計算。

(三)其他:
1.曾受各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依就讀軍事學校開立之退學、休學、開除學籍通知書所載日數計算。
2.役男服替代役前,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已服現役之期間,得由役男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驗退證明、停役令函等)辦理折抵役期。

二、役男辦理折抵役期作業程序:

(一)在成功嶺辦理:本署於每梯次役男入營後即在成功嶺辦理折抵役期作業,若役男備妥可折抵役期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後即完成折抵役期。

(二)在服勤單位辦理:役男如未能於成功嶺辦理折抵役期,得於分發至服勤單位填註審查表提出申請,審查表請上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下載服務區---召集類:『辦理折算替代役役期審查表』一式3份(審核相關資料備妥3份,若是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三、法令依據:

(一)兵役法第16條第2項: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 (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前項役期折算方式,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各級學校之授課內容及軍事需要訂定之。但合計不得逾三十日。

本法修正施行後,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亦不得逾三十日,其實施、管理、作業、考核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三)兵役法第13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四)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3條: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入伍訓練時間以完成入伍訓練者,按日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第4條: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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